对授予、保持、再认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注册的说明
1授予认证
受审核组织满足下列要求时,授予认证:
a)正式提出认证申请,并承诺遵守CRIC认证要求;
b)具有有效的法律地位(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或资质证明);
c)初次认证审核/扩大认证领域认证审核的审核发现标明其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选定的认证标准(管理体系标准和/或CNAS认可的特定认证项目规范);
d)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经验证表明已按规定期限完成且有效;
e)已按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
2保持认证
2.1 监督审核(含非例行监督审核)
2.1.1 获证客户/认证转换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时准予保持认证:
a)已按规定的频次和周期接受监督审核;
b)审核发现表明其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符合选定的认证标准;
c)法律地位有效;
d)以往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持续有效;
e)产品、环境和/或安全经国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监测和各格;
f)顾客和/或相关方面的抱怨已得到有效处理;
g)本次审核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经验证表明已按规定期限完成且有效;
h)未发生误用/滥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误导性宣传认证状态行为;
i)认证转换申请组织提供的认证证书有效;
j)已按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
2.2 特殊审核
特殊审核包括:
a)当投诉事项与获证客户有关时,为确认其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而进行的必要现场调查;
b)获证客户发生下列变更之时,为确认其管理体系持续保持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而进行的必要现场审核:
⑴法律地位(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或资质证明)、经营状况、组织性质或所有权变更;
⑵管理层(含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或组织结构的变更;
⑶地址和/或地域场所得变更;
⑷获证管理体覆盖的运作范围的变更;
⑸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c)对暂停认证客户的追踪审核。
2.3 再认证
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正式提出再认证申请,经再认证审核和技术委员会按《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控制程序》和《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审查评价,当满足1要求时,做出准予更新认证的认证决定,报主任批准。
2.4 扩大认证范围认证
a)现认证证书有效;
b)审核发现表明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部分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且为其管理体系所覆盖;
c)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产品、环境和/或安全经国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监测;
d)本次审核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经验证表明已按规定期限完成且有效;
e)已按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
2.4.4 当认证决定为不准予扩大认证范围时,运营部将该认证决定通知相应客户,并说明理由。
2.5 缩小认证范围认证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缩小认证范围:
a)获证客户正式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书面申请;
b)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或特殊审核的审核发现表明:
⑴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或管理体系覆盖范围的变更导致认证范围缩小;
⑵获证客户的活动和运作的变更(见4.2.2.1 b),或适用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规范的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活动和地域场所持续地或严重地不能满足认证要求;
⑶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活动和/或地域场所减少;
⑷未对顾客和/或相关方投诉所涉及的部分认证范围的不符合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⑸部分产品、环境和/或安全经国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监测不合格且未进行纠正;
c)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和评价,确认应缩小认证范围。
2.6 暂停认证
2.6.1 获证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暂停认证(含部分认证范围暂停):
a)正式提出暂停认证书面申请;
b)不按规定的频次和期限接受监督审核;
c)申请监督审核延期但被CRIC批准且不接受监督审核;
d)不接受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CRIC必要的特殊审核;
e)生产/经营许可或资质被国家主管部门暂停;
f)监督审核的审核发现表明其管理体系或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⑴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经验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无效;
⑵属于认证标准同一条款要求的不符合连续发生。
g)发生严重影响其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变更而未报告CRIC;
h)产品、环境和/或安全经国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监测不合格且在媒体公布;
i)投诉调查表明其顾客或相关方投诉事项属实且不符合认证的要求,但未采取纠正措施;
j)使用或滥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误导性宣传认证状态,被CRIC警告后未纠正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k)其它违背认证合同行为,如拖延缴纳认证费。
2.6.2 认证暂停的期限通常不超过3个月,最长为6个月。
客户在暂停认证期间内:
a)管理体系认证无效,必须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宣传认证状态;
b)解决造成暂停问题;
c)准备接受必要的追踪审核。
2.7 撤销认证
2.7.1 获证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撤销认证:
a)因认证要求变更或其它原因,正式提出停止认证的书面申请;
b)法律地位失效,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被注销/撤销;
c)组织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未报告CRIC或申请换发认证证书;
d)暂停认证期内:
⑴未对造成暂停问题采取解决措施或解决措施经验证无效;
⑵未在暂停范围内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或认证状态宣传;
⑶不接受CRIC必要的现场追踪审核。
e)被缩小认证范围后,未在被缩小的认证范围内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或认证状态宣传;
f)发生产品、环境或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
g)提供信息严重失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
h)违背认证合同或协议:
⑴误用或滥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或误导性宣传认证状态,造成严重影响;
⑵涂改认证证书内容;
⑶借用他人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⑷拒绝缴纳认证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地方监管机构的稽查和国家认可委的确认审核的。
i)因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或声明认证状态,引起或对其它组织提起诉讼而未及时通告CRIC;
j)未提出注销认证而转换至其它认证机构。
k)暂停期超过6个月而未接受相应处理的。